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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行业力推《自律公约》

2008-02-27 阅读: 出处: 作者: 编辑: 
 

         本报讯(记者王亚宁)22日,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刊登《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当日,人民网、新华网等8家网络媒体老总聚首中央电视台,发起《自律公约》签约仪式。《自律公约》的刊登在深圳网络行业引起强烈反响。前日,深圳网络行业人士纷纷表示,《自律公约》倡导反黄反暴力,有利于行业共识的形成,网络行业本身需要洁身自好。

          22日刊登的《自律公约》倡议,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遵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任何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规范起来,对于网络行业特别是播放网络视听节目的网站来讲,必须洁身自好。”昨日,深圳市记录一生网总裁尉亚波告诉记者。在尉亚波看来,日前的“艳照门”事件凸现了行业自律和网媒本身的社会责任问题。“网络资源本身讲究‘自由分享’,但分享要有一个度,网络媒体需要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要对资源进行必要的过滤和监管。”

         深圳市著名IT评论人士笨伯认为,此《自律公约》的刊登延续了国家去年下半年以来对网络行业的监管。“今年是奥运年,严管是必需的,长远来看,《自律公约》以及签约仪式对未来的政策和行业的发展都有明显的导向作用。但是作为一种自律性的行为,到底有多大的作用还很难讲。”

        一网络媒体的高管李先生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受国外视听节目的影响,国内很多网站一拥而上,但是发展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软色情、暴力、盗版等等是行业的软肋,制约着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的目的是希望能够规范起来。”李先生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以国资的标准来要求不太现实。“最根本的还是内容方面的监管,《自律公约》的导向证明了这一点。”李先生说。

 

附录:《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为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长远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公约各缔约单位特作如下自律公约:


一、各缔约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淫秽色情、暴力低俗的视听节目和侵权盗版视听节目在网上肆意传播,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的长远发展。包括各缔约单位在内的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该为营造健康有序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环境,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媒体责任。


二、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严格实行行业自律。


三、各缔约单位应积极传播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共同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不传播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提供上传节目服务的缔约单位应履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开办者的主体责任,对网民上传的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删除,净化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四、各缔约单位应共同遵守国家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作品著作权管理的法律规定,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视听节目版权环境,推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产业的发展。


五、各缔约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杜绝不良信息传播,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六、各缔约单位之间应建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的行业共享互助机制,保持信息的有效沟通。


七、各缔约单位共同建立、健全“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库”系统(net.tv.cn),使其能及时为各缔约单位提供节目信息指导与服务。


1、鼓励各缔约单位将所掌握的优秀视听节目,包括影视剧、动画片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推荐给其他缔约单位;


2、鼓励各缔约单位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视听节目的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库”系统告知其他缔约单位;


3、各缔约单位应经常登录“信息库”系统,及时从各自网站删除上述违规节目及其相关链接,自觉履行自律公约;


4、“信息库”系统中属于仅应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从业机构掌握的信息,各缔约单位有保密的责任,不向外界公布。


八、缔约单位如长期不履行本公约之约定义务或已经停止开办视听节目服务,视为自动退出本公约。


九、在中国境内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愿意接受本自律公约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发起单位应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十、各缔约单位同意适时设置本公约之执行机构,并服从该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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